24 下列何者並非占有輔助關係?
(A)消防人員管領消防車
(B)銀行業務員對其經手之金錢
(C)證券公司營業員對其保管之股票
(D)父母管理未成年子女所有之黃金
統計: A(919), B(829), C(182), D(2411), E(0) #2064398
詳解 (共 10 筆)
整理轉載自三民輔考
直接占有人: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能力者,不一定是所有人,而是指自身對於物可為直接管領之人。(民法第940條)
間接占有人:
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如地上權、農育權、典權、質權、租賃、寄託等關係),由他人為其管理該物,而自身僅間接占有者,為間接占有人。(民法第941條)
占有輔助人:
基於一定關係,受他人指示,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該他人為占有人,受指示者為占有輔助人。
如受僱人、學徒、家屬等等,皆屬占有輔助人。並非廣義之占有人。(民法第942條)
前兩者很好想像,比如租房子租客為直接佔有,房東為間接佔有。
而占有輔助人的重點在於受他人指示,是在有他人指示的前提下對物管領,比如以這題選項來說,消防員管領消防車但沒任務的時候不能亂開出去兜風,銀行行員經手金錢也不能隨便拿出來花用。證卷公司營業員也必須依照客戶要求操作股票。
所以看的出來父母管理未成年子女財產依此定義劃分的話屬於直接佔有人。
民法第942條
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間接占有人:如包租公、包租婆-出租人或出典人、出質人。
直接占有人:實際占有的所有人、或租賃中之承租人。
占有輔助人: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該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民法§942)如:郭董請的司機。
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
民法第1088條規定:「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所謂特有財產,係指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而言(第1087條)。該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第1088條第1項)。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利,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第1088條第2項)。
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如地上權、農育權、典權、質權、租賃、寄託等關係),由他人為其管理該物,而自身僅間接占有者,為間接占有人。(民法第941條)
父母就子女利益而處分的特有財產為直接占有 子女間接占有(待指證)
基於一定關係,受他人指示,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該他人為占有人,受指示者為占有輔助人。
如受僱人、學徒、家屬等等,皆屬占有輔助人。並非廣義之占有人。(民法第942條)
裁判字號:
65 年台抗字第 16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5 年 04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434 頁
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附錄)第 287-288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4年~65年)第 286-28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47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46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421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55~67年)第 570-
571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942 條
要旨:所謂輔助占有人,重在其對物之管領,係受他人之指示,至是否受他人之
指示,仍應自其內部關係觀之,所謂內部關係,即民法第九百四十二條所
指受僱人、學徒或其他類似關係。再抗告人雖為債務人之女,並與之住於
同一屋內,但其本人如確已結婚成家獨立生活,而無從自內部關係證明其
使用被執行之房屋係受債務人之指示時,尚難謂該再抗告人為債務人之輔
助占有人。
編註: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