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有關引導燈具與緊急照明燈之照度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樓梯或坡道者,在樓梯級面或坡道表面之照度,應在 1 勒克司(Lux) 以上
(B)觀眾席引導燈之照度,在觀眾席通道地面之水平面上測得之值,在 0.5 勒克司(Lux)以上
(C)緊急照明燈在地面之水平面照度,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其地板面應在 10 勒克司(Lux) 以上
(D)緊急照明燈在地面之水平面照度,其他場所,其地板面應在 2 勒克司(Lux)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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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 B(1055), C(117), D(97), E(0) #3251274
統計: A(155), B(1055), C(117), D(97), E(0) #3251274
詳解 (共 4 筆)
#6324561
第 146-5 條
1 出口標示燈及非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下列場所時,應使用A級或B級;出口標示燈標示面光度應在二十燭光(cd)以上,或具閃滅功能;避難方向指示燈標示面光度應在二十五燭光(cd)以上。但設於走廊,其有效範圍內各部分容易識別該燈者,不在此限:
一、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三款第三目或第五款第三目使用者。
二、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或第五款第一目使用,該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使用者。其出口標示燈並應採具閃滅功能,或兼具音聲引導功能者。
2 前項出口標示燈具閃滅或音聲引導功能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於主要出入口。
二、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
三、由主要出入口往避難方向所設探測器動作時,該出入口之出口標示燈應停止閃滅及音聲引導。
3 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樓梯或坡道者,在樓梯級面或坡道表面之照度,應在一勒克司(lx)以上(A)。
第 146-6 條
觀眾席引導燈之照度,在觀眾席通道地面之水平面上測得之值,在零點二勒克司(lx)以上(B)。
第 178 條
緊急照明燈在地面之水平面照度,使用低照度測定用光電管照度計測得之值,在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其地板面應在十勒克司(Lux)以上(C),其他場所應在二勒克司(Lux)以上(D)。但在走廊曲折點處,應增設緊急照明燈。
10
0
#6289100
一個說C一個說D 系統說B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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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