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應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
處置,請問這些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B)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
(C)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D)兒童及少年出入不正當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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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231), C(23), D(1499), E(0) #2418609
統計: A(54), B(231), C(23), D(1499), E(0) #2418609
詳解 (共 4 筆)
#4727291
第 56 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
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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