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44條、第45條、第89條之規定,行為人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警察機關經審酌後認為應裁罰行為人新臺幣 1,800 元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不經通知、訊問而逕行處分
(B)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做成處分書
(C)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處
(D)於訊問後,按其情節顯可憫恕,得移送該管簡易庭為減輕罰鍰之裁處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99), B(3380), C(339), D(96), E(0) #1351984

詳解 (共 10 筆)

#2817061

A 得不經通知、訊問而逕行處分 (但其處罰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      限)。

B 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做成處分書 →正解!
C 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處 → 裁定
D 於訊問後,按其情節顯可憫恕,得移送該管簡易庭為減輕罰鍰之裁處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
     管簡易庭裁定。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
     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50
21
#3329567

社會秩序維護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首先89條並不處拘留或營業罰,不用送簡易庭。

5ccfb4cf0c0f3.jpg#s-843,327

再來超過1500元,因此不得逕行處分。

5ccfb464cc740.jpg#s-757,144

39
0
#2773913

第45條(即時裁定)


  第43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ㅤㅤ


第43條(處分書之製作)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 B)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23
1
#1483423
第 44 條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
(共 17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2
0
#2563868
處1800罰鍰,是指45條所稱43條第一...
(共 6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4838452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A)罰鍰金額超過$1500不能依第44條逕行處分
(B)正確(第43條第1項第1款)
(C)同上,專處罰鍰和申誡之案件,不用移送簡易庭
(D)依第29條第1項:減輕或免除其處罰(本法好像沒提及要移送簡易庭?)
11
0
#4340904

(A)得不經通知、訊問而逕行處分

 


但其處罰以新臺幣15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宣告罰為限 

不正確,題示的宣告罰為罰鍰1800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4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4 條

宣告罰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15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宣告罰為限。

 

 

V(B)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做成處分書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I.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1款、第2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1款、第2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II.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C)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處



不正確


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I. 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限於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這3種,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II.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D)於訊問後,按其情節顯可憫恕,得移送該管簡易庭為減輕罰鍰之裁處

 

 

不正確

 

既使情節可憫恕,罰鍰為警察機關自行處分,而不是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2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9 條

 

I. 違反本法行為之情節可憫恕者,減輕免除其處罰。

 

II. 依法令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項之規定,減輕其處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9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9
0
#3045740
(A)情況限定1500元以下或申誡(D)...
(共 2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6175246
第 43 條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
(共 34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5316884

8F大大的比較正確

0
1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625895
未解鎖
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做成...
(共 2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4
私人筆記#6291086
未解鎖
第 43 條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
(共 34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