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0 條、第 61 條有關聲明異議與抗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聲明異議權得捨棄
(B)聲明異議得撤回
(C)抗告權得捨棄
(D)抗告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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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49), B(535), C(431), D(350), E(0) #1351985
統計: A(2749), B(535), C(431), D(350), E(0) #1351985
詳解 (共 10 筆)
#4838458
撤回:
有兩個口,所以聲明異議跟抗告都可以
捨棄:
只有一個口,所以只能抗告(也只有他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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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8874
要先聲明異議才能抗告,你連聲明異議都捨棄了,就沒救濟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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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0946
(A)聲明異議權得捨棄
不正確
聲明異議權「不得」「捨棄」
抗告「得捨棄」、「得撤回」
聲明異議「得撤回」,聲明異議權「不得」「捨棄」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0 條
I. 被處罰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得捨棄其抗告權。
II. 前項捨棄,應以書狀向原裁定機關為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1 條
I. 聲明異議或抗告,於裁定前得撤回之。
II. 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應以書狀向受理機關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受理機關以前,得向原裁處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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