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聲明異議,被以無理由駁回,其後之救濟程序如何?
(A)經警察機關向簡易庭提起抗告
(B)經簡易庭向普通庭提起抗告
(C)案件已經確定,不得抗告
(D)向普通庭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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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8), B(310), C(2453), D(166), E(0) #1491101
統計: A(768), B(310), C(2453), D(166), E(0) #1491101
詳解 (共 10 筆)
#2787977
其實社會秩序維護法救濟部分
只要記四個條文
分別是 43、 45、 55、 58
43搭配55 , 45搭配58
已解答QQ大的問題了
法條請自己看,不多贅述了
看得懂就自然看得懂
這樣已救各位的申論跟選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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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8707
社維法§57 :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關於警特黑馬大大的提示,確實很是重要。
43警察機關處分→罰鍰、申誡、沒入、免除處罰
→55(五日內)聲明異議→56無理撤銷/有理上呈→57裁定(不得抗告)
45簡易庭裁定→拘留
→58(五日內)抗告→普通庭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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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3945
被"簡易庭"無理由駁回
題目刻意少打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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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5968
大家可能都以為這裡的,被以無理由駁回是警察機關做成的決定吧?
這裡詳細寫應該是,被簡易庭以無理由裁定駁回,所以是警察機關做成處分,向簡易庭聲明異議所為的裁定,當然不能再行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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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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