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國稅局查得甲於 111 年 2 月間代償其子所積欠鉅額銀行借款,涉有應課徵贈與稅情事,乃發函請甲於指定期日至國稅局備詢,為保障甲受調查時之權利,下 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因不諳稅法,可委請會計師陪同備詢,於代理人到場前,可拒絕陳述
(B)甲於到場接受調查時,得自行就調查過程錄影、錄音,以保障其權利
(C)國稅局依法行使調查權,有錄影、錄音之需要,亦應告知被調查者
(D)為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且經記明筆錄者,國稅局得拒絶錄影、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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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13), C(6), D(104), E(0) #3297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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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2892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12 條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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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9829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2條規定:
第 12 條
  1.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於進行調查前,除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被調查者如委任代理人,該代理人應於接受調查或備詢時,出具委任書。
  2. 被調查者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並得於其到場前,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但代理人或輔佐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逾時到場或未到場者,不在此限。
  3. 被調查者得於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或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就到場調查之過程進行錄影、錄音,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拒絕。但有應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之正當理由,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4. 稅捐稽徵機關有錄影、錄音之需要,亦應告知被調查者後為之。
其中第三項,被調查者要先告知稽徵機關,才能對過程進行錄影、錄音,不能自行就調查過程直接錄影、錄音。所以(B)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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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其他選項:
(A)第12條第二項。
(C)第12條第四項。
(D)第12條第三項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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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8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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