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動產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如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幾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
(A)5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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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05), B(632), C(509), D(1465), E(0) #322533

詳解 (共 10 筆)

#264675
第 899-2 條 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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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277
植物
質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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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130

補充

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

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

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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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73
民法§899-2 (營業質權)
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
前項質權,不適用第八八九條至第八九五條、第八九九條、第八九九條之一之規定。

增訂營業質權,即當舖或其他以受質為營業者所設定之質權,為一般民眾措小額金錢之簡便方方,有其存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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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354
當鋪業者,你拿東西去質借錢,他靠如此來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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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670
樓上補充有些要修正。
如果是以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一般來說是不得逾5年,不論動產不動產;若不動產不分割之契約內有管理之約定(分管契約)時才是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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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447

補充

共有物分割期限~動產5年、不動產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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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772
§823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 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 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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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119
再簡單的考卷都有意想不到的題目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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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6338
第 899-2 條 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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