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應該都把留置權搞混了 新民法936第一.二項 債權已屆為受清償 得定一個月期限通知債務人
民法第899-2條 營業質= 當鋪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救職務行使權力,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質權人取得質物所有權民法第936條 留置權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為受清償,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如不於期限內為清償,即就該留置物取償
二者法條之適用情況與期間皆不同!勿搞混!
24 動產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如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幾日內取贖其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