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原住民 A 名下登記有 3 筆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其申請社會救助時,此等土地是否可不用列入家庭之不 動產計算?
(A)原住民保留地均可不列入
(B)原住民保留地仍都必須列入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可不列入
(D)3 筆以內(含 3 筆)之原住民保留地可不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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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77), C(311), D(41), E(0) #645941

詳解 (共 1 筆)

#1417067
社會救助法5-2條
第5條之2(不列入家庭總收入之不動產土地)

  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 
  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四、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五、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六、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 
  七、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土地之認定標準,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本法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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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07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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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第 5-2 條下列土地,經直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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