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可轉換公司債為證券交易法第 6 條所定之有價證券。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依現行法令之
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上市、上櫃公司與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
皆採行於向證券交易法之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申報起屆滿一定期間後生效之申報生效制
(B)可轉換公司債之面額限採新臺幣 10 萬元或為新臺幣 10 萬元之倍數,償還期限不得超過 10 年,且同次
發行者,其償還期限應歸一律
(C)無論上市、上櫃公司與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於發行可轉換公司
債時,應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包銷
(D)可轉換公司債時之轉換價格,發行人應於該可轉換公司債銷售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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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5), C(75), D(4), E(0) #1014931
統計: A(12), B(15), C(75), D(4), E(0) #1014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