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司法院釋字第 794 號解釋,針對菸品廣告定義中,有關「商業」二字之使 用,認為可參照其他相關法律之定義而為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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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1931
24 司法院釋字第 794 號解釋,針對菸品廣告定義中,有關「商業」二字之使 用,認為可參照其他相關法律之定義而為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 歷史解釋
(B) 體系解釋
(C) 結果考量解釋
(D) 目的解釋

節錄自司法院釋字第 794 號解釋
菸害防制法第2條係就該法之重要用詞予以定義,系爭規定一明定:「四、菸品廣告: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其所稱「商業」,為我國法制常見之用語(如商業團體法、商業登記法、商業會計法等)。除可參照其他相關法律而為體系解釋外,尤應綜合系爭規定一之其他文字一併理解,不能割裂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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