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地籍重測結果應予公告,其公告期間為:
(A)十五日
(B)三十日
(C)三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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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480), C(18), D(6), E(0) #142062
統計: A(37), B(480), C(18), D(6), E(0) #142062
詳解 (共 2 筆)
#121082
土地法 第46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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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4250
土地法 第 46-3 條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
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
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
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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