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有關保險業之資金運用,下列何者符合保險法之規定?
(A)財產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財產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B)保險業存款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 30%
(C)保險業不動產之投資,除自用不動產外,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 30%
(D)保險業辦理放款僅能進行以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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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6), C(96), D(5), E(0) #3454100
統計: A(7), B(16), C(96), D(5), E(0) #3454100
詳解 (共 2 筆)
#7391716
❌ (a) 不符合規定:根據《保險法》第 146 條之 3 規定,只有「人壽保險業」可以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進行放款。財產保險單通常沒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因此財產保險業無法辦理保單質押放款。
❌ (b) 不符合規定:根據《保險法》第 146 條第 3 項,保險業存款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10%),而非 30%。
(c) 符合規定:根據《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規定,保險業對於不動產之投資,除自用不動產外,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30%)。
❌ (d) 不符合規定:根據《保險法》第 146 條之 3 規定,保險業辦理放款的擔保品或條件相當多元,包含:銀行保證之放款、動產或不動產擔保放款、合規有價證券質押放款,以及人壽保單質押放款等,並非僅能進行以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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