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某甲有 3筆土地均在臺北市,其中一筆土地為自益信託財產,問此筆自益信託財產的土地如何計算課徵地價稅?
(A)免徵地價稅
(B)自益信託土地單獨計稅,以某甲為納稅義務人
(C)自益信託土地單獨計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D)三筆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計稅,依自益信託地價占總地價比例計算應納稅額,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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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30), C(77), D(451), E(0) #435790

詳解 (共 2 筆)

#1498676

#土地稅法第3-1條:「I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納稅義務人

II 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16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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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718
土地稅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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