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根據我國現行行政救濟制度,下列何者正確?
(A)不服行政機關拆除違建並執行完畢的行政處分,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B)學生不服學校對其上課遲到以曠課論處,逕向上級機關提出訴願
(C)民眾不服員警未依規定攔查便逕行舉發交通違規,遂向上級機關提出訴願
(D)某校長不服遭法務部以違反利益迴避規定處以罰鍰,遂向行政院提出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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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1), B(185), C(629), D(1732), E(0) #3143264

詳解 (共 8 筆)

#5913397
(A)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條後段,其確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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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8517

(A) 不服行政機關拆除違建並執行完畢的行政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出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 (B) 學生不服學校對其上課遲到以曠課論處,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用盡校內救濟途徑)始得向上級機關提出訴願,再向行政法院提出撤銷訴訟 (C) 民眾不服員警未依規定攔查便逕行舉發交通違規,遂向行政法院提出撤銷訴訟(交通裁決事件無須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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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4000

(A) 不服行政機關拆除違建並執行完畢的行政處分,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

行政訴訟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第 6 條 第一項 →自始的處分違法確認訴訟」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第 196 條 第二項→繼續的處分違法確認訴訟」
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

類題
自始的處分違法確認訴訟」
46.主管機關對 A 作成拆除違建之處分並已拆除完畢,且無法回復原狀,若 A 認為該處分為違法,因拆屋而受損害,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並同時請求賠償?
(A) 撤銷訴訟
(B) 一般給付訴訟
(C)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D)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99年 - 9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戶政、教育行政:行政法概要#47239


答案:D
難度:簡單

繼續的處分違法確認訴訟」
45.對於拆除違建之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於訴訟繫屬中,主管機關已強制拆除完畢,行政法院應如何裁判?
(A) 該拆除處分因已執行完畢而失其效力,應逕予駁回
(B) 該已繫屬之撤銷訴訟不受影響,應為實體判決
(C) 應依職權闡明當事人真意,協助將該撤銷訴訟轉換為確認處分違法訴訟
(D) 應依職權闡明當事人真意,協助將該撤銷訴訟轉換為一般給付訴訟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108年 - 108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執行員:行政法概要#78543


答案:C
難度: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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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4574
根據我國現行行政救濟制度,正確(A)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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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4563

(0871002 全文修正)

訴願法

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省政府提起訴願。

四、不服省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省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省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七、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九、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十、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理由

為配合修正行政訴訟法改採單軌制,廢除再訴願程序,爰刪除有關提起再訴願之文字。

 

(0890530 修正)

訴願法

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理由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修正有關以「省政府」為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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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4564

(0171119 制定)

法務部組織法

第 1 條

司法行政部管理全國司法行政事務。

 

(0690610 全文修正)

法務部組織法

第 1 條

法務部主管全國檢察、監所、司法保護之行政事務及行政院之法律事務。

 

(0860408 全文修正)

法務部組織法

第 1 條

法務部主管全國檢察、矯正、司法保護之行政事務及行政院之法律事務。

 

理由

監所未能涵蓋少年輔育院、強制工作場等保安處分處所又當今刑事政策理念,犯罪矯正機關之功能,非僅在於消極監禁,更在於積極矯正,爰將「監所修正為矯正」。

 

(1000614 全文修正)

法務部組織法

第 1 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行政執行、法規諮商、行政院法律事務及司法人員養成教育業務,特設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

 

理由

明訂法務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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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4565

(以下僅節錄部分條文)

 

(0380315 修正)

行政院組織法

第 3 條

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六、司法行政部

 

(0690527 修正)

行政院組織法

第 3 條

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六、法務部

 

理由

一、本條僅將第一項第六款「司法行政部修正為法務部」其餘各款及第二項均不修正。

二、審檢分隸後司法行政部仍須主管檢察、監所、司法保護等之行政事務尚須主管本院法律事務就其業務之範圍宜改稱為法務部,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六款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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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1776

交通裁決事件不用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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