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應改為效力未定
民法第56條第一項:總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規章,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決議。第二項:總會決議內容,違反法令規章,無效。「程序、方法 」→撤銷「內容 」 →無效
民法上 A 社團的章程規定,社員總會的決議一律採無記名投票。主持會議的董事長甲便宜行事,讓總會採舉手表決而作成選任乙為監察人的決議。
24 民法上 A 社團的章程規定,社員總會的決議一律採無記名投票。主持會議的董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