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汽車駕駛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所為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應依下列何種方式救濟之?
(A)經訴願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
(B)經向主管機關聲明異議後提起行政訴訟
(C)直接向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D)直接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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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6), B(457), C(392), D(4751), E(0) #636999

詳解 (共 5 筆)

#916732
行政訴訟法

第 237-1 條
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計程車駕駛人違反前條及本條規定,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其執業登記證者,由警察機關處罰,不適用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第 237-3 條
I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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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8135
交通事件不用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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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9240
去(100)年11月24日公布通過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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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9241
不是聲明異議!不是聲明異議!不是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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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634
所以釋字418聲明異議要改成行政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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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756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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