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將其受贈之腳踏車,轉贈給乙作為生日禮物,乙立即騎出去兜風,因無法煞車而跌倒受傷,但甲贈與時不
知該車無法煞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向甲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B)乙得向甲請求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
(C)乙為無償取得,故不得請求甲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D)乙得向甲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統計: A(1201), B(1177), C(6505), D(352), E(0) #880423
詳解 (共 8 筆)
第 410 條
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其責任。
給付不能:重大過失責任→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之價額。但不得請求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第409條)
第 411 條 瑕疵擔保責任:故意責任
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
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
故意不說才是損害賠償
24 甲將其受贈之腳踏車,轉贈給乙作為生日禮物,乙立即騎出去兜風,因無法煞車而跌倒受傷,但甲贈與時不知該車無法煞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向甲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甲沒賣你腳踏車因無法煞車而跌倒受傷
(B)乙得向甲請求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
甲沒賣你特殊功能腳踏車需告訴你特殊使用方法致使因無法煞車而跌倒受傷,不構成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
(C)乙為無償取得,故不得請求甲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D)乙得向甲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
乙為無償取得,且甲不知該車無法煞車難謂其具備故意或欠缺一般人注意而足以認定其擔負故意責任或過失責任進而依法負給付不能之責任。
一、責任條件
(一)故意責任:故意
(二)過失責任:
1.重大過失:欠缺一般人注意
2.輕過失
(1)具體輕過失:欠缺自己注意
(2)抽象輕過失: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不完全給付:給付不完全之債權的積極侵害i.e.賣了有瑕疵的商品給客人,或雖有到貨但只到了一部份(民277)
(第一項)不完全給付也可以依給付遲延、給付不能的方式行使權利。換言之,沒到貨的趕快送來!
(第二項)如果不屬於以上二種權利,還可以行使損害賠償。賠我無瑕疵的或是退錢。
照理說贈與好像也可以通,但是看到有學者討論如下:贈與的情況不適用。
贈與人無須就其重大過失對受贈人承擔不完全給付責任,且贈與人不完全給付的責任形式僅限於損害賠償,且以固有利益與信賴利益為限,不包括履行利益。當贈與物造成受贈人固有利益損失時,發生違約行為與侵權行為之責任競合,此際宜采請求權相互影響說,以防《合同法》優越贈與人的立法意旨形同虛設。
引用自:論贈與物瑕疵的私法救濟——基於對司法案例的實證分析
----好像也只能記起來,我已經錯兩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