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擔任縣政府某局局長,因任用自己的兒子而遭檢舉違法,甲可能違反的 法律中,下列何者不屬之?
(A)公務員服務法
(B)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C)公務人員任用法
(D)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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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8), B(2399), C(790), D(817), E(0) #2687299

詳解 (共 5 筆)

#4703443

何者不屬之

公服法17: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


公任用26: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

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

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迴避法3: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

    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

    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

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迴避法5: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

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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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8133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條第1項: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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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3149

其他三個都是關於個人利益而「任用」人員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則是關於「政黨」 例如賄

不曉得我這麼解釋是否正確 如有錯誤還望指教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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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0631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條為確保供僱人員依...
(共 6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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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5336
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第 19 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親(家)屬之利害關係者,應依法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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