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欲自立遺囑,有關遺囑之撤回,下列何者不生撤回之效力?
(A)甲完成一份自書遺囑後,內容載明現金新臺幣 600 萬元,平均分配於 3 位繼承人,日後另於隨身手冊記載僅分配於其中 2 人
(B)甲完成一份自書遺囑,數日後,在該遺囑記載:廢棄
(C)甲完成一份自書遺囑載明遺產平均分配於 3 位繼承人,嗣後又依法完成另一份遺囑並記載僅分配於其中 2 人
(D)甲完成一份自書遺囑載明遺贈 A 屋於好友乙,數日後,卻把該屋贈送 另一好友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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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7), B(28), C(21), D(76), E(0) #3428733
統計: A(297), B(28), C(21), D(76), E(0) #3428733
詳解 (共 2 筆)
#7326862
- 正確答案:(A) ❌
- 理由:遺囑是要式行為,其變更或撤回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如自書、公證等)。
- 甲雖然在「隨身手冊」記載變更分配,但若該記載未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定要件(如未親自簽名、未註明年月日等),則該記載不具備遺囑效力,無法撤回或修改原先已經依法完成的自書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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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辨析 ✅
- (B) 在該遺囑記載:廢棄:產生撤回效力。
- 根據民法第 1219 條及第 1221 條,遺囑人於原遺囑上為廢棄之記載,視為撤回遺囑。
- (C) 嗣後又依法完成另一份遺囑:產生撤回效力。
- 根據民法第 1220 條,前後遺囑有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既然第二份遺囑也是「依法完成」,其效力優於前遺囑。
- (D) 把該屋贈送另一好友丙:產生撤回效力。
- 根據民法第 1221 條,遺囑人於遺囑後所為之處分行為與遺囑內容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甲將 A 屋送人,該屋已非遺產,原遺贈內容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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