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父以未滿 15 歲之子乙為被保險人投保死亡保險。下列關於契約效力之敘述,依保險法規定,何者 正確?
(A)保險人得主張甲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依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解除契約
(B)保險人得終止保險契約
(C)保險契約效力完全不受影響或限制
(D)依保險法第 107 條第 1 項之規定,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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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3), C(18), D(330), E(0) #1646742

詳解 (共 2 筆)

#3359930

(A)保險人不得主張甲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依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解除契約:訂約有效,但等乙滿15歲之日起生效(參保險法第107條) 

(B)保險人不得終止保險契約(同上) 
(C)保險契約效力完全不受影響或限制:15歲限制(同上) 
(D)依保險法第 107 條第 1 項之規定,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參保險法第1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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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 15 歲之子乙為被保險人投保死亡保險
(A) 保險人得主張甲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依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解除契約
(B) 保險人得終止保險契約
(C) 保險契約效力完全不受影響或限制
(D) 依保險法第 107 條第 1 項之規定,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64條(要保人據實說明之義務)
  •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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