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簽發一紙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05 年 6 月 1 日,到期日為 105 年 9 月 1 日,以乙為受款人,並記
載禁止背書轉讓之本票交給乙,乙將該本票交由其秘書丙保管,不料丙趁機將受款人乙之記載塗銷,
並偽造乙之背書後,交付給其善意債權人丁,丁屆期向甲提示付款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款人之記載被塗銷,因非發票人所為,故不生效力,惟甲仍得以該本票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
為由對抗丁
(B)丙塗銷之行為屬於變造,故甲不負任何票據責任,乙是被偽造背書,乙亦不負票據責任
(C)雖丁是善意,但乙之背書是被偽造,故甲、乙均不負票據責任
(D)受款人之記載被塗銷,雖非發票人所為,仍生效力,但丁是善意執票人,故甲仍應依票據文義對
丁負責,乙是被偽造背書,乙不負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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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 B(20), C(20), D(101), E(0) #1646751
統計: A(168), B(20), C(20), D(101), E(0) #1646751
詳解 (共 4 筆)
#3359670
(A)受款人之記載被塗銷,因非發票人所為,故不生效力,惟甲仍得以該本票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 為由對抗丁(參票據法第17條)
(B)丙塗銷之行為不屬於變造,故甲不負票據責任,乙是被偽造背書,乙亦不負票據責任(參同法第30條第2項、第29條第1項)
(C)雖丁是善意,但乙之背書是被偽造,故乙不負票據責任
(D)受款人之記載被塗銷,雖非發票人所為,不生效力,但丁是善意執票人,故甲仍應依票據文義不對 丁負責,乙是被偽造背書,乙不負票據責任(參同法第30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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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甲負擔之票據責任範圍
依據票據法§16規定,經偽造變造之票據,依據簽名在變造前後之票載文義內容負擔票據責任;又甲係於變造前簽名者,依據變造前(有禁止背書轉讓)之文義負責,即限於對於乙負擔票據債務。
②禁止背書轉讓效力
票據法§30規定,發票人有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者,不得轉讓;即票據權利不得轉讓之規定,發票人對於受款人以外之人不負擔票據債務(有抗辯權)。且該規定於票據法§114(§124本票準用;§144支票準用)
③禁止背書轉讓塗銷之效力
雖丙變造票據後不具備禁止背書轉讓外觀,但依據票據法§17規定,偽造變造之票據文義記載塗銷,不影響票據效力,該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仍然存在。
④票據法§13【獨立性】之討論
依據票據法§30+票據法§124、144準用規定,票據權利如經發票人記載不得轉讓者,票據權利不得轉讓;丙不因善意而有取得票據權利之可能,自無票據法§13之適用。但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權利雖不得轉讓,該債權債務仍得依據民法上通常債權轉讓之規定予以轉讓。
⑤另丙為乙之履行輔助人,於地位上履行輔助人所作成之行為視同本人作成之行為,乙應對變造後文義負責(但乙得另外主張丙之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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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受款人之記載被塗銷,因非發票人所為,故不生效力,惟甲仍得以該本票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 為由對抗丁
①~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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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丙塗銷之行為屬於變造,故甲不負任何票據責任,乙是被偽造背書,乙亦不負票據責任
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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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雖丁是善意,但乙之背書是被偽造,故甲、乙均不負票據責任
①~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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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受款人之記載被塗銷,雖非發票人所為,仍生效力,但丁是善意執票人,故甲仍應依票據文義對 丁負責,乙是被偽造背書,乙不負票據責任
①~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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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條文
票據法§17
票據法17條規定:「票據上之簽名或記載被塗銷時,非由票據權利人故意為之者,不影響於票據上之效力。」
票據法§16
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不能辨別前後時,推定簽名在變造前。
前項票據變造,其參與或同意變造者,不論簽名在變造前後,均依變造文義負責。
前項票據變造,其參與或同意變造者,不論簽名在變造前後,均依變造文義負責。
票據法§30
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
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
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禁止轉讓者,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
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
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
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禁止轉讓者,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
票據法§13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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