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但其股票未上市且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惟
因 A 公司二大股東集團對於經營理念發生衝突,第一大股東掌握公司半數以上董事席次,其任期已
於今年五月底屆滿,迄今董事會仍未決議今年度之股東常會擬於何時召開,又 A 公司係屬經濟部工
業局補助之新興產業,每年獲得工業局數千萬元之補助經費,若小股東擬要求 A 公司儘速改選董、
監事以穩定經營,其程序應循下述何一途徑?
(A)請求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195 條第 2 項令其限期改選
(B)請求工業局以經費補助之提供者要求 A 公司董事會限期辦理改選
(C)A 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故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請求命其限期改選
(D)應同時得到經濟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始得命其限期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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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7), C(139), D(10), E(0) #1646759
統計: A(146), B(7), C(139), D(10), E(0) #1646759
詳解 (共 6 筆)
#3330219
(A)請求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195 條第 2 項令其限期改選:按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委任契約期間屆滿,公司本應召集股東會改選之。然實務上,因公司經營權之爭致遲遲未為改選之事例,為保障股東之權益,促進公司業務正常經營,以貫徹本條之立法目的。(參公司法第195條、證交法第36條第8項)
n(B)請求經濟部工業局以經費補助之提供者要求 A 公司董事會限期辦理改選(同上)
(C)A 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故應向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請求命其限期改選(同上)_
(D)應得到經濟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始得命其限期改選(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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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1996
股票在證券交易市場上市或上櫃 主管機關才是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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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6252
補充樓上:
證交法主管機關:金管會(證交3)
公司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公司5)
證交法主管機關:金管會(證交3)
公司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公司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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