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對有價證券私募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得於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提出新股私募之議案
(B)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就所發行之新股擬採用私募方式者,應經股東會普通決議
(C)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對銀行業、信託業、證券業等進行新股私募者,其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 35 人
(D)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進行普通公司債之私募者,其發行總額上限不得高於公開招募時之總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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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 B(37), C(39), D(35), E(0) #1646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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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證券交易法§43-6VI規定,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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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證交法43-6 VI(B)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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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得於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提出新股私募之議案(參證交法第43條之6第6項)
(B)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就所發行之新股擬採用私募方式者,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參同條第1項) 
(C)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對銀行業、信託業、證券業等進行新股私募者,其應募人總數不限超過 35 人(參同條第2項第1款) 

(D)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進行普通公司債之私募者,其發行總額上限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四百

(參證交法第43條之6第3項、第28條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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