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假扣押之動產如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需為變價之情形,如拍賣時無人應買,假扣押債
權人可否聲明承受該動產?
(A)不得承受
(B)得准許承受,並得以假扣押債權抵繳價金
(C)得准許承受,但不得以假扣押債權抵繳價金
(D)法院應再行拍賣該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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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05), C(179), D(11), E(0) #1646766
統計: A(10), B(105), C(179), D(11), E(0) #1646766
詳解 (共 4 筆)
#4972186
(C)選項說明:
則倘准許以假扣押債權抵繳價金而取得動產所有權,實已使假扣押債權人受 償,其債權已獲一部或全部之終局滿足,顯逾保全程序之目的,故聲明承受之假扣 押債權人,仍應同其他拍定人提出現款繳納價金,並將該價金提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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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0474
強執7
拍賣物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能承受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但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準用前條第五項之規定。
強執134
假扣押之動產,如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定期拍賣,提存其賣得金。
>>因為可能要提存價金,所以不能以假扣押債權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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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6654
樓上第一個法條應為強執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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