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被繼承人甲生前欠國稅局稅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被繼承人甲生前又向債權人乙借貸 1,000
萬元,甲乙間之法律關係為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留下遺產 1,200 萬元,繼承人
丙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惟繼承人丙雖係成年但不諳法律,故先清償甲生前向債權人乙借貸
1,000 萬元,再以 200 萬元清償被繼承人甲生前欠國稅局稅金。國稅局是否依法得向乙請求金額?
(A)依民法不得向乙請求任何金額
(B)依民法第 1161 條第 2 項不當受領規定,得向乙請求 800 萬元
(C)依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規定,得向乙請求 800 萬元
(D)依民法第 1162 條之 2 第 4 項不當受領規定,得向乙請求 8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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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 B(333), C(99), D(305), E(0) #2965670
統計: A(166), B(333), C(99), D(305), E(0) #2965670
詳解 (共 6 筆)
#5584122
爛題目
我最後就B跟D在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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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3801
稅捐稽徵法 第 6 條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民法 第 1161 條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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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8104
稅捐稽徵法第 6 條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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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59條第1項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民法第 1161 條
Ⅰ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Ⅱ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民法第 1161 條
Ⅰ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Ⅱ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Ⅲ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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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61條針對的是有開遺產清冊之情形,民法第1162條之2是針對沒有開遺產清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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