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一般處分性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作成一般處分前得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B)書面作成之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得不記明理由
(C)一般處分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得申請閱覽卷宗
(D)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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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 B(107), C(1811), D(60), E(0) #1710720
統計: A(203), B(107), C(1811), D(60), E(0) #1710720
詳解 (共 7 筆)
#2622144
行政程序法46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程序法97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行政程序法100第二項
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行政程序法110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程序法103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包含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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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1039
回3F
一般處分分成對人跟對物的一般處分
對人的一般處分因為通常會是大量作成同種類(像是警察向違法遊行民眾舉牌),不可能要舉牌或是驅離之前還一個一個叫人過來陳述意見,所以學說上認為可以適用或類推適用。
對物的一般處分則是不會有相對人收到處分,因此也沒有找相對人來陳述意見的空間。
以上是我自己的想法,有誤的話先說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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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8827
這題是學者出的,因為大量同種類是聚合處分,並不完全等同一般處分。
但是c錯得很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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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9881
那像在商店門口畫紅線
店家可以陳述意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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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9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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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7711
請問103條第一款含一般處分的出處
有人知道出自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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