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回復喪失繼承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子女為了遺產而謀殺父親,即喪失對父親之繼承權,因被繼承人原諒繼承人之行為而回復繼承權
(B)偽造、變造、隱匿、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喪失繼承權,得因被繼承人原諒繼承人 之行為而回復其繼承權
(C)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時,喪失繼承權,但之後 仍可因獲得被繼承人之原諒而回復繼承權
(D)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者,喪失繼承權,得因被繼承人原諒繼承人之行為而回復其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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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19), B(94), C(151), D(104), E(0) #3171288
統計: A(3119), B(94), C(151), D(104), E(0) #3171288
詳解 (共 6 筆)
#7318464
1.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2.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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