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國家賠償請求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B)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向行政法院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仍得向民事法院更行起訴
(C)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權人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 60 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D)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 30 日不開始協議,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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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7477), C(589), D(307), E(0) #402878

詳解 (共 5 筆)

#598536
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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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084
協議 60不成立 30不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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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7439
此為國賠法損害賠償之訴雙軌制之設計,要嘛依行政訴訟法附帶請求,要麼直接依國賠法向民事法院提損害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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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458
國賠第11條第1項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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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9774

國賠法第11條第1項: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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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812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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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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