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對於政務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官等有特任、簡任與薦任
(B)無需銓敘
(C)對其仍有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
(D)並無身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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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27), B(537), C(120), D(204), E(0) #402879

詳解 (共 7 筆)

#642867
政務官僅特任與比照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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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455
政務官之官等多為特任、特派或「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第十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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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856

 

 

政務官

事務官

任務

制定政策

執行政策

任用資格

沒有

有一定任用資格

身分保障

無特別保障

有身分保障/公務人員保障法

退休

有法定退休制

懲戒

僅有撤職、申誡

撤職、休職、降級、減奉、記過、申誡

升遷

官等

特任、簡任官

簡任、薦任與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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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364097

 

政務官

事務官

任務

制定政策

執行政策

任用資格

沒有

有一定任用資格

身分保障

有身分保障/公務人員保障法

退休

無退休制度

有法定退休制

懲戒

X僅有撤職、申誡

O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減俸、罰款、申誡。

X撤職、休職、降級、減奉、記過、申誡

O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

升遷

有升遷制度

官等

特任、簡任官

簡任、薦任與委任三官等

 

總統104520日公布修正公務員懲戒法

第 九 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對不起我忘了104年有修法這件事,懲處以這份表格為主哦O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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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192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2
本條例適用範圍,指下列有給之人員:
      、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
      、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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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9923
對於政務官(高級臨時工的政治侯鳥或政治打...
(共 10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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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7765
那請問"專任"是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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