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案件非簡易訴訟案件?
(A)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50萬元以下者
(B)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限制營業、講習、記過等處分而涉訟者
(C)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5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D)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等處分而涉訟者
(A)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50萬元以下者
(B)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限制營業、講習、記過等處分而涉訟者
(C)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5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D)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等處分而涉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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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9), B(5000), C(538), D(515), E(0) #402858
統計: A(739), B(5000), C(538), D(515), E(0) #402858
詳解 (共 8 筆)
#585986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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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7776
A1:是的,所以行政罰的救濟是訴願→行政訴訟
A2:重點是再「限制營業」→普通程序 (第一審為高等法院)
不然其他的講習、記過跟(D)一樣都是屬於比較輕微的警告性處分,應該是用簡易程序就好
A2:重點是再「限制營業」→普通程序 (第一審為高等法院)
不然其他的講習、記過跟(D)一樣都是屬於比較輕微的警告性處分,應該是用簡易程序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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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85417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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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512
Q1:行政罰也是屬於行政處分?
Q2:(B)>不服行政機關所為限制營業、講習、記過等處分>>屬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為高等行政法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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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7880
口訣:告警點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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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1880
法條金額有改
第 229 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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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9437
(B)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限制營業、講習、記過等處分而涉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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