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者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A)國民中學僱用之保全
(B)副縣長
(C)直轄市區長
(D)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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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9), B(804), C(4640), D(261), E(0) #402866

詳解 (共 10 筆)

#585991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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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300
地制法第58條, 區長由市長依法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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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735

區長要高普考及格

當然適用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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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964
第58條(區長之設置及其消極資格)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依法任用即須具備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任用資格始能依法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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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467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可辦理自治事項,區長由官派改為民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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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564
地方制度法56條
副縣(市)長及職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 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A.D錯 我是準備民政所以在看B的時候,地制法副縣長是寫"比照",
如果是公務人員就不需要刻意加比照,所以我選C,這樣推不知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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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450
目前的區長------- 地制 §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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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655
第58條(區長之設置及其消極資格)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 
  一、涉嫌犯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之罪,經起訴。 
  二、涉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漁會法之賄選罪,經起訴。 
  三、已連任二屆。 
  四、依法代理。 
  前項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二、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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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164
(A)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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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241
里長是無給職,領區公所核給的特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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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812554
未解鎖
第 102 條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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