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據行政執行法規定,對於行政執行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行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不服者,得
向執行機關提出何種救濟?
(A)聲明異議
(B)陳情
(C)訴願
(D)協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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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67), B(40), C(506), D(10), E(0) #402868
統計: A(5067), B(40), C(506), D(10), E(0) #402868
詳解 (共 4 筆)
#655309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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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193
A→聲明異議:參行政執行法第9條
B→陳情:參行程法第6條「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C→訴願: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違法或不當之處分,致其權利或利益者受有損害時,請求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審查該處分是否合法、適當,並為決定之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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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466
叫十聲,給你3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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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619
執使上山(執行10,上級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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