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理之必要時,依據行政執行法採取的強制措施稱之為:
(A)執行命令
(B)強制執行
(C)保護管束
(D)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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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351), C(111), D(6844), E(0) #402870

詳解 (共 2 筆)

#1354223

 

直接強制

即時強制

人民義務

人民有行政義務

人民無行政義務

預為告戒

O

X

時機不同

§32   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

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36-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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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097

行政執行法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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