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理之必要時,依據行政執行法採取的強制措施稱之為:
(A)執行命令
(B)強制執行
(C)保護管束
(D)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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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351), C(111), D(6844), E(0) #402870
統計: A(13), B(351), C(111), D(6844), E(0) #402870
詳解 (共 2 筆)
#135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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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強制 |
即時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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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義務 |
人民有行政義務 |
人民無行政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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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為告戒 |
O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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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機不同 |
§32-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 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
§36-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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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097
行政執行法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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