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1 公務員受到下列何種行政處分時得提起司法救濟?
(A)申誡
(B)任務分派
(C)降低官等
(D)口頭告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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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9), B(81), C(6216), D(48), E(1) #402865

詳解 (共 10 筆)

#724075
條文重點是, 因為"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降低官等會改變你的身分和薪俸, 損害到你利益, 因此可以提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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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011

申誡是屬公保法77的輕微處分,走的是申訴、再申訴的程序。

第 77 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 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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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404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 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2 條 :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前項附記錯誤時,應通知更正,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次日起,計算法定期間。如未附記救濟期間,或附記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復審人遲誤者,如於復審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請求救濟,視為於第一項之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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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8303
嚴重影響到你公務員身份權利:提起司法救濟...
(共 8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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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0657
司法院釋字第785解釋對於公務人員受申誡,提起申訴、再申訴後,亦有行政訴訟救濟之機會。
(重要論述內容以黃色註記)

保訓會於民國109年9月22日109年第12次委員會議決議:


一、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略以,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二、保障法第25條所稱「行政處分」,過去受歷次司法院解釋影響,尚以有「改變公務人員之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者」為限。茲因上開標準所依司法院釋字第298號、第312號、第323號及第338號等解釋,均係因當時相關法制不完備、時空背景有其特殊性而為是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以現行法制有關「行政處分」之判斷,並未以權利侵害之嚴重與否為要件,保障法第25條所稱之「行政處分」,應與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相同之認定。據上,諸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為之獎懲、考績評定各等次、曠職核定等(詳如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均有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規範,且經機關就構成要件予以判斷後,作成人事行政行為,已觸及公務人員服公職權等法律地位,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核屬行政處分。

  三、茲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救濟權益,請各機關(構)作成人事行政行為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判斷該行為之定性,如屬行政處分者,於製發相關文書(例如:獎懲令、考績通知書、曠職核定函)時,應注意救濟教示內容;倘已受理公務人員就改認為行政處分之事件提起救濟時,勿再依申訴程序處理,請通知渠等改提復審,並依保障法第44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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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9343
敝人對著保訓會109年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
(共 1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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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8741

本題若依保訓會函釋與釋字785號解釋

當前狀況,答案應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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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619
那為什麼申誡不能,申誡也是處分不是嗎?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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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914
因為不是很懂,所以想請問1F,公保法§72跟這題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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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811
公保法§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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