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法規制定或訂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研擬之法規命令草案原則上應預先公告
(B)法規命令之訂定,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C)立法者制定法律,因其係代表民意,故不受正當程序之限制
(D)法律之制定或法規命令之訂定,應踐行公布或發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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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349), C(4533), D(46), E(0) #2032681

詳解 (共 4 筆)

#3481122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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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3830
(C)立法者制定法律,因其係代表民意,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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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6795
行政程序法(A)行政機關研擬之法規命令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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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3144

各機關訂定、修正及廢止法規命令之草案預告期間

 

 

行政院秘書長函

 

94 年 9 月 5 日院臺規字第 0940090005 號

 

主旨:為落實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制度,強化民主程序,各機關訂定、修正及廢止法規命令之草案預告期間,自即日起不得少於 7 日,並應配合行政院公報刊登時程,請查照。

說明:

一、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及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擬訂、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本( 94 )年 1 月 1 日開始發行之新制行政院公報,已將前揭預告列為行政院公報應刊登事項。

二、上開行政程序法所定預告程序之規定,在使民眾能事先瞭解並有參與及表達意見之機會。故對於法規命令訂定、修正草案及廢止案之預告,應有相當之期間,惟依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之統計,部分機關辦理預告之期間甚為短暫,無法達到行政程序法所定預告之目的。因此,各機關法規命令訂定、修正草案及廢止案之預告期間,不得少於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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