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有關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預算案提案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預算案關係到國家整體運作,僅行政院始得提出
(B)依據憲法規定,針對法律案、戒嚴案、條約案等,行政院有提案權
(C)依據憲法規定,針對所掌事項,考試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D)監察院並無法律案之提案權
統計: A(886), B(366), C(256), D(3627), E(0) #2032682
詳解 (共 5 筆)
(A)釋字391:預算案亦有其特殊性而與法律案不同;法律案無論關係院或立法委員皆有提案權,預算案則祇許行政院提出
(B)憲法第58條第2項: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C)憲法第87條: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D)釋字第3號
我國憲法依據 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而制定,載在前言,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第六十二條(立法)、第七十七條(司法)、第八十三條(考試)、第九十條(監察)等規定建置五院。本憲法原始賦與之職權各於所掌範圍內,為國家最高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相互平等,初無軒輊。以職務需要言,監察、司法兩院,各就所掌事項,需向立法院提案,與考試院同。考試院對於所掌事項,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憲法對於司法、監察兩院,就其所掌事項之提案,亦初無有意省略或故予排除之理由。法律案之議決雖為專屬立法院之職權,而其他各院關於所掌事項知之較稔,得各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以為立法意見之提供者,於理於法均無不合。
綜上所述,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依憲法第八十七條,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基於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之體制,參以該條及第七十一條之制訂經過,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實與憲法之精神相符。
行政院覆議權: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 之全部或一部
行政院提案權: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五院皆可提案(有提案權):
行政院:憲法第58條
考試院:憲法第87條
監察院:大法官釋字第3號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75號解釋
立法院:由立法委員提出,一般法律案,應以書面附具條文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7條),並有15人以上之連署(立法院議事規則第8條)始得提出。
這題的陷阱就是B選項考你對於行政院覆議權的範圍限制和提案權的範圍,看你有沒有被混淆。
另外就是D選項,考你有沒有讀大法官解釋,因為憲法以及增修條文皆無明文規定監察院的法律提案權,所以釋字很重要,不能放棄。
法律制定提案
1.行政院:
行政院之提案權是屬於行政全體,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無單獨提案權。
2.司法院: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175號解釋,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基於五權分立彼此相維之憲政體制,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機關之組織及司法權行使之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3.考試院:
根據憲法第87條,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4.監察院: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3號解釋可知,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依憲法第87條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基於五權分立、平等相維之體制,參以該條及第71條之制訂經過,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實與憲法之精神相符。
5.立法委員:
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8條、第10條規定,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十五人以上之連署。經否決之議案,除復議外,不得再行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