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有關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預算案提案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預算案關係到國家整體運作,僅行政院始得提出
(B)依據憲法規定,針對法律案、戒嚴案、條約案等,行政院有提案權
(C)依據憲法規定,針對所掌事項,考試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D)監察院並無法律案之提案權
統計: A(1283), B(519), C(351), D(5112), E(0) #2032531
詳解 (共 10 筆)
(A)憲法第五十九條(預算案之提出)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B)憲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
、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C)憲法第八十七條(法律案之提出):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D)釋字第3號
公布日期:民國 41年5 月 21 日
解釋爭點: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提法律案?
解釋文(第3段)
我國憲法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而制定,載在前言,依憲法第53條(行政)、
第62條(立法)、第77條(司法)、第83條(考試)、第90條(監察)等規定建置五院。
本憲法原始賦與之職權各於所掌範圍內,為國家最高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相互平等,初無軒輊。
以職務需要言,監察、司法兩院,各就所掌事項,需向立法院提案,與考試院同。考試院對於所
掌事項,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憲法對於司法、監察兩院,就其所掌事項之提案,亦初無有
意省略或故予排除之理由。法律案之議決雖為專屬立法院之職權,而其他各院關於所掌事項知之
較稔,得各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以為立法意見之提供者,於理於法均無不合。
A選項應該參考釋字391的內容
預算案亦有其特殊性而與法律案不同;法律案無論關係院或立法委員
皆有提案權,預算案則祇許行政院提出,此其一;法律案之提出及審議並
無時程之限制,預算案則因關係政府整體年度之收支,須在一定期間內完
成立法程序,故提案及審議皆有其時限,此其二;除此之外,預算案、法
律案尚有一項本質上之區別,即法律係對不特定人(包括政府機關與一般
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所作之抽象規定,並可無限制的反覆產生其規範效
力,預算案係以具體數字記載政府機關維持其正常運作及執行各項施政計
畫所須之經費,每一年度實施一次即失其效力,兩者規定之內容、拘束之
對象及持續性完全不同,故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但基於民主
憲政之原理,預算案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
稱之為措施性法律 (Massnahmegesetz)者,以有別於通常意義之法律。
而現時立法院審議預算案常有在某機關之科目下,刪減總額若干元,細節
由該機關自行調整之決議,亦足以證明預算案之審議與法律案有其根本之
差異,在法律案則絕不允許法案通過,文字或條次由主管機關自行調整之
情事。是立法機關審議預算案具有批准行政措施即年度施政計畫之性質,
其審議方式自不得比照法律案作逐條逐句之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
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實質上
變動施政計畫之內容,造成政策成敗無所歸屬,政治責任難予釐清之結果
,有違立法權與行政權分立之憲政原理。
五院都有法律提案權
所以D是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