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立法院之職權,以下那一事項不在憲法第63條前段所列舉之內?
(A)戒嚴
(B)大赦
(C)特赦
(D)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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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3), B(303), C(2219), D(547), E(0) #145387

詳解 (共 6 筆)

#701989
立法院沒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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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938
"大赦": 行政院院會通過,立法院議決!
"特赦":總統命令行政院,轉法務部審議!(不需經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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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81
憲法第63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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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106
根據憲法第四十條規定,「大赦」和「特赦」皆屬總統的赦免權。所謂大赦,
指總統針對全國性的特定罪行行使赦免權,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立法院議決後
,不追訴、也不執行刑罰。大赦較特別之處,不僅使罪行宣告無效,罪行在法
律上完全消滅,如再犯也不構成累犯。
 
至於特赦,是總統對特定已受確定判決的刑事罪犯,免除執行刑罰。特赦的方
式,由總統命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審議、實施;特赦僅能免除特定罪犯刑之
執行,也就是不用再接受處罰或坐牢,但罪行在法律上未消滅,如再犯,會成
為累犯,這點與大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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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388
預(算)言(戒嚴)大(大赦)戰(宣戰)合(媾和)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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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7283

耶和華宣戒大蒜



    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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