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第二審法院之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認為上訴無理由者,只能以判決駁回之,不能撤銷改判
(B)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 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C)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基於「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均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D)因原審判決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即應為第一審之判決
(E)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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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02), C(42), D(12), E(657) #1012708
統計: A(10), B(102), C(42), D(12), E(657) #1012708
詳解 (共 7 筆)
#3472256
小弟目前是五等考生
願有前輩能夠指教為何送分,萬分感謝。
A:非謂只能判決駁回
C: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非均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D:需第二審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
第三百七十條 (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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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
第三百六十九條 (撤銷原判決-自為判決或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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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1233
A.第二審認為上訴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
C.如為被告不利益上訴,則不受不利益變更禁止的拘束
D.因原審判決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如第二審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應為第一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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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9483
C:370
B:369
B:369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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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537
考選部給的答案為 一律給分喔 麻煩修改答案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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