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遺產分割之實行,下列何者正確?
(A)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雖經債權人同意,各繼承人仍不 免除連帶責任
(B)繼承人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 10 年而免除
(C)乙父於生前贈與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予其子甲作為創業資金,於乙死亡進行遺產分割時, 應由甲之應繼分內扣還
(D)乙父於生前贈與 10 萬元給其子甲當補習費用,乙死亡後,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乙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E)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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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59), C(325), D(42), E(665) #3143324
統計: A(67), B(59), C(325), D(42), E(665) #3143324
詳解 (共 7 筆)
#5913683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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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3098
關於遺產分割之實行,下列何者正確?
(A) 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雖經債權人同意,各繼承人仍不免除連帶責任
民法第 1171 條第1項
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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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繼承人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
民法第 1171 條第2項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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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乙父於生前贈與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予其子甲作為創業資金,於乙死亡進行遺產分割時,應由甲之應繼分內
民法第1173條第1項及第2項
Ⅰ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Ⅱ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C)選項錯誤係因扣除生前特種贈與之法律用語係「歸扣」。
扣還:繼承人如果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在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被繼承人生前由於繼承人結婚、分居或營業而贈與之財產,應該按贈與時之價值計算進遺產中。
特留分扣減:因被繼承人之處分行為(如遺贈、指定應繼分、死因贈與等等),使繼承人無法取得特留分所保障之財產數額時,繼承人得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請求扣減不足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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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乙父於生前贈與 10 萬元給其子甲當補習費用,乙死亡後,(原則上不)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乙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除非該贈與符合民法第1148條之1第1項規定,因補習費用非生前特種贈與,是無需歸扣。
民法第 1148-1 條第1項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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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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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2775
大學者出這種法條題還出錯,題目出到送分,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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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2621
補習費用也要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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