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應為監護登記?
(A)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者
(B)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酌定監護人者
(C)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父母協議者
(D)終止收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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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591), C(58), D(7), E(0) #2770154
統計: A(146), B(591), C(58), D(7), E(0) #2770154
詳解 (共 3 筆)
#5189934
下列何者應為監護登記?
(A)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者
(B)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酌定監護人者
(C)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父母協議者
(D)終止收養者
戶籍法 第12條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
戶籍法 第11條
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
戶籍法 第13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父母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戶籍法 第8條
收養,應為收養登記。
終止收養,應為終止收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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