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戶籍登記,何者得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A)輔助登記
(B)監護登記
(C)死亡宣告登記
(D)經法院裁判確定之身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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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4), C(534), D(165), E(0) #2770158
統計: A(6), B(4), C(534), D(165), E(0) #2770158
詳解 (共 5 筆)
#5190007
下列戶籍登記,何者得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A)輔助登記 (B)監護登記
(C)死亡宣告登記
(D)經法院裁判確定之身分登記
戶籍法 第48-1條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戶籍法 第48-2條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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