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乙結婚後,發生甲是否重婚致結婚無效之爭議。關於甲乙結婚之戶籍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結婚無效,結婚之戶籍登記亦應為無效
(B)因嗣後發現重婚事由,戶政事務所應為結婚登記之廢止登記
(C)因甲乙結婚是否無效有爭議,戶政事務所應於戶籍登記中另為註記
(D)戶政事務所應於判決確定後,依當事人申請為結婚登記之撤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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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85), C(23), D(558), E(0) #277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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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3683
法務部 108.11.15. 法律字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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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0126

甲乙結婚後,發生甲是否重婚致結婚無效之爭議。關於甲乙結婚之戶籍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結婚無效,結婚之戶籍登記亦應為無效

(B)因嗣後發現重婚事由,戶政事務所應為結婚登記之廢止登記

(C)因甲乙結婚是否無效有爭議,戶政事務所應於戶籍登記中另為註記

(D)戶政事務所應於判決確定後,依當事人申請為結婚登記之撤銷登記

戶籍法  25

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再為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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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5196

民法第988條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982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983條規定(禁婚親)。
三、違反第985條規定(重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戶籍法
第23條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喪失或撤銷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第25條
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為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之登記。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9條
戶籍登記,應經申請人之申請。但於戶口清查後,初次辦理戶籍登記或依本法第37條、第38條、第42條、第48-1條、第48-2條、第49條第2項、第50條規定辦理者,戶政事務所得依矯正機關、警察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法院、軍事法院、衛生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房屋所有權人、房屋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之通知或依職權逕為登記。
登記後發生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應依本法第25條規定申請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經依本法第48條第3項規定以書面催告後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依職權逕為登記,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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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6924
戶籍法 第 23 條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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