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公民投票法規定,下列何者得交由公民投票?
(A)預算事項
(B)租稅事項
(C)薪俸及人事事項
(D)社會福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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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80), C(47), D(3768), E(0) #2939536

詳解 (共 7 筆)

#5526400

公民投票法   第2條  預算租稅薪俸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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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第 2 條第4項  預算(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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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第 2 條
IV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創制:公民得以法定人數之提議,提出法案,經投票制訂法律。為公民積極的直接立法,即公民以主動的地位提出法案。
複決:經由公民提議或法定機關之請求,將法案交由公民投票,以決定其存廢。為公民消極的直接立法,即公民以投票表示廢棄或保留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
預算為規範政府整年之收支狀況,有其時效性,且預算分為歲入與歲出,兩者如何達成收支平衡,唯行政部門知之甚詳,即令立法部門亦不得提出預算案,一般人民更不宜對預算案行使公民投票,否則人民之願望必為減少歲入,增加歲出,造成預算無法平衡。
租稅乃政府為因應政務支出之需要,強制將人民手中之部分財富徵收為政府所有,由於涉及人民財產之減損,並不宜由人民行使公民投票,否則人民之願望必為減少租稅,造成預算無法編列,影響政府政務之推動。
薪俸、人事事項涉及政府運作及管理執行,為維持文官系統之完整性及安定性,亦不宜由人民行使公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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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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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民投票法規定,得交由公民投票(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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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社會福利 可以公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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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4553

(0921127 制定)

公民投票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為之

 

理由

一、公民投票之適用事項。

二、預算為規範政府整年之收支狀況,有其時效性,且預算分為歲入與歲出,兩者如何達成收支平衡,唯行政部門知之甚詳,即令立法部門亦不得提出預算案,一般人民更不宜對預算案行使公民投票,否則人民之願望必為減少歲入,增加歲出,造成預算無法平衡。

三、租稅乃政府為因應政務支出之需要,強制將人民手中之部分財富徵收為政府所有,由於涉及人民財產之減損,並不宜由人民行使公民投票,否則人民之願望必為減少租稅,造成預算無法編列,影響政府政務之推動。

四、薪俸人事事項涉及政府運作及管理執行,為維持文官系統之完整性及安定性,亦不宜由人民行使公民投票。

 

(1061212 全文修正)

公民投票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理由

修正通過。

 

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113期 院會紀錄

(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三、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為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機關,然其認定事項之標準模糊,審查程序與主管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有許多扞格、重疊之處,導致權責不明、程序繁瑣,進而拖延公民投票程序之進行。
公民投票為體現憲法賦予人民之創制、複決權,本不應予以實質審查,且實際認定標準含糊,易受委員會內部黨派立場與意識形態影響,由該委員會握有通過與否之決定權,恐造成以實踐直接民權之名,行箝制人民之實。
四、公審會之廢除亦為人民團體「410還權於民工作小組」長期倡議公民投票法之訴求。

委員葉宜津等21人提案:
三、刪除第五項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規定。

委員陳亭妃等22人提案:
一、有鑑於本法的立法初衷原為憲法所賦予人民創制複決的公民投票權。意即「對人」或「對事」的直接民權,此制度不僅具有事先預防政客胡作非為的嚇阻功能,也有事後改正的矯治功能。
二、然而,現今所有的公投都要經過「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把關,決定了公投是否成案,惟這個讓多數憲政學者和專家稱為「委任公投」、「限制人民行使直接民權」的違憲機關,讓民主人士譏為「公投法的殺手」。再者,將要邁入民主先進國家的台灣,「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更是成為一大阻礙。
三、再以ECFA公投為例:「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委員完全無視人民要求公投的訴求,竟以各種技術性枝節的理由,審查公投提案內容,「四度」駁回人民要求ECFA進行公投的訴求。由此顯見「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儼然成為限制人民行使直接民權的太上皇機關。
四、這樣一個公審會,等於是讓門檻已經過高公投法,更徹底成為了「不準公投法」,公審會凌駕人民, 凌駕憲法保障的「複決權」,讓人民無法行使直接民權,故應予以刪除本條文第五項。

委員高志鵬等21人提案:
四、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地方自治法規包括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其中自治規則係由地方行政機關議決,不必列為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爰將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地方自治法規」修正為「自治條例」,以資明確。
五、第四項排除事項,其中「投資」所指為何,範圍不明確,為杜絕爭議,予以刪除。
六、現行條文第五項及本法第五章,在主管機關之外,另設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其職權為「公民投票之認定」,其範圍籠統模糊,並造成組織疊床架屋、程序繁瑣及權責不明,而其委員由各政黨按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產生,政黨壟斷該委員會之組成,嚴重違反權力分立,有礙主權在民原理之落實,鑑於修正條文第三條已規定公民投票事務統一由選舉委員會主管,基於選舉委員會係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合議制機關,由其負責公民投票事項之審議,即為已足,爰將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及職權有關規定予以刪除。

委員王定宇等18人提案:
四、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五項規定之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疊床架屋且違反公民投票直接民權之設計應刪除之,理由如下:
 (一)組織疊床架屋,權責不明:
有關公民投票事務,得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各地選舉委員會負責辦理,依第二條第五項及第五章之規定,另設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形成組織疊床架屋,權責不明。
(二)有礙於主權在民原理之落實:
公民投票具有彌補立法機關專斷與失職,落實主權在民精神之功能,其議題之審議應避免由政黨壟斷與操縱。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其委員由各政黨按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產生,等同立法院政黨生態之複製,是將間接代議政治凌駕於直接民主之上,嚴重違反公民投票基本精神,有礙於主權在民原理之落實。
五、綜上所述,本席等認為現行條文第五項之規定應刪除。

委員鄭麗君等33人提案:
一、資本投資固然是國家經濟發展之重要動力,然「投資」所牽涉之土地徵收,環境破壞與自然資源之掠奪影響民生甚鉅,近年來幾項政府重大投資,均出現恣意操作行政程序及違反民主原則的不當情事。為避免政府在現行公民投票法不適用事項之保護下,得以脫免人民直接民權之監督,爰將「投資」自不適用事項中刪除。

 

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116期 黨團協商紀錄

(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主席:
第二條到現在四個黨團都沒有送建議修正條文,請宣讀審查會通過的第二條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主席:
針對審查會通過條文第二條,請問各黨團誰先表示意見?請李總召發言。

李委員鴻鈞:
請中選會看一下,「第二項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的部分是否要更明確?就是說「除依憲法規定之複決案外」,還是照這樣可以詮釋?針對這部分要不要更明確一點?請中選會說明。

主席:
請中選會說明。

陳主任委員英鈐:
現行的憲法只有針對複決的部分有特別規定,文字上是否做修正對實質上並無影響。

李委員鴻鈞:
讓它更嚴謹的話……

陳主任委員英鈐:
這我倒是沒有特別意見,因為憲法本身的規定就只有關於複決而已。

李委員鴻鈞:
所以如果要更嚴謹一點就是「除依憲法規定之複決案外」,要不要寫得更清楚?還是就是依照「依憲法規定外」?請各黨團大家參考看看。

主席:
李總召的建議是希望能夠改為「除依憲法規定之複決案外」。

柯委員建銘:
複決案還是……

陳委員其邁:
不用啦!

李委員鴻鈞:
基本上是比較清楚啦!

陳委員其邁:
要怎麼規定也不知道。

李委員彥秀:
文字啦!大家再強調一下。

李委員鴻鈞:
沒有差很多,清楚一點而已。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
第二條審查會所通過的條文,時代力量黨團沒有辦法同意,不過當初再審議的過程中,因為我們也沒有可以參與表決的席次,也沒有辦法在委員會提案,所以我們勢必要一定到二讀程序時,才有可能透過黨團程序加以提案。時代力量所提出的條文,就是過去在公民團體跟學者專家所列出來的條文之外,我們認為有一件事情非常重要,應該要透過公民投票法來落實,也就是人民透過國家主權這樣一個具有民主憲政高度的權力所具有的新憲法制定權,也正是因為這個樣子,時代力量在二讀時候會提出修正動議,即全國性公民投票的適用事項我們會明確的把它列出來,包括一、法律的複決;二、立法原則的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五、領土變更案之複決;六、新憲法之制定;我相信從國民主權的觀點來論證人民有透過公民投票來制定符合屬於這塊土地的憲法,在過去這十幾年來有非常多的學者專家以及公民團體對此已經做了非常完整而詳細的論述,不管是從憲政原理的原則或者是從外國舉辦公民投票實際的經驗,乃至於援引美國耶魯法學院 Akhil Amar 教授,針對國民主權的觀點延伸出來人民透過公民投票制定新憲法的權利,都已有了相當完整的論述,也正因如此,所以我們時代力量黨團將會在二讀的時候針對第二條提出這樣子的修正動議。

主席:
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
關於第二條,其實憲法第十七條規定有創制、複決的權利;第十二章第一百二十九條至第一百三十六條則是規定創制、複決的實施,但其中只有第一百三十六條有提到「創制、複決」,所以有關創制、複決的行使,我還是要強調一個觀念,公投法本來就是一個程序法,就是規定大家如何行使公投的權利,因此,針對李總召所提,有沒有必要在這裡特別規定「除依憲法規定之複決案外」,老實說,憲法並沒有這個明確的規定,所以審查會通過條文就已經足夠表達其意思了。
至於黃主席方才講的部分,因為這是程序法,所以憲法裡面有規定的,本來就依照憲法來處理,沒有必要特定規定這個可以、那個不可以,很清楚的,就是依憲法規定來處理。

主席:
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
如果大家覺得現在依照審查會通過版本的「依憲法規定外」就可以詮釋很清楚的話,我們這邊就沒有什麼特別的意見。不過針對黃國昌委員所提,因為我們現在討論的是公投法,而憲法是處於最高的位階,但如果照這個形勢走下去的話,這個問題延伸出來的就是公投法可以推翻掉憲法,這是一個很嚴肅的事情,畢竟憲法還是有其該有的位階,不能讓公投法大於憲法,否則整個秩序會亂掉,當然在朝野協商中每個黨都有每個黨的立場,應該是不可能會有結論,這樣辯下去應該是沒完沒了,本席認為,現在就是憲法的部分我們不能去觸及之外,其他部分的公投法,其實大家是可以坐下來談的。

主席:
如果沒有其他黨團有意見,那這一條就保留。因為這條大家都有各自的立場,所以第二條保留。

 

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116期 院會紀錄

(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主席:
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
(9 時 34 分)主席、各位同仁。上星期五我已在這提過,我再重申一次。創制複決權本來就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公投就是人民如何行使創制複決權,而公投法就是規定如何行使這項權利的程序法,既然是程序法,它的位階就不會高於憲法,所以許多關於憲法的問題,就回歸憲法去處理
所以,國民黨委員在第二條所提的領土不得變更案不能公投及時代力量所提的領土變更案一定要公投,這些都不是公投法(程序法)應該要規定的,而是要回歸憲法處理,至於憲法有沒有規定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就規定得非常清楚,修憲之後,憲法的複決本來就在修憲條文當中,必須經過公投,所以這部分的規定也非常清楚
其次,時代力量同仁今天提出一部新憲法,硬要提出來公投,我必須告訴大家,作為一個教授憲法科目的學習者,我當然希望有一部新憲法,但是還是要回歸制憲權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不會在一部憲法裡面,看到如何規定,如何制定一部新憲法,更不會將它規定在程序法中,制憲本來就是人民的權利,所以我要說清楚的是,創制複決本來就是人民基本權利,所以人民要如何行使這些基本權利就規定在公投法中。換言之,這些一定要公投的,沒有必要公投的,都不是在程序法中應該規定的。
有關公投我們已經努力二十五年了,民進黨不會忘記自己的理想及堅持,希望能打破鳥籠公投,將門檻降低,廢除公投委員會,讓公民投票權利真正回歸人民,讓修憲回歸憲法的層次,所以,再次呼籲大家,有關第二條我們還是尊重委員會審查的結果,讓憲法能執行它應有的權利,讓創制複決權回到人民手中,這是我們的請求,請大家共同支持。

主席:
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
(13 時 43 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審議通過了公投法,老實講,我們鬆了一口氣,因為公投法終於可以回歸正軌。公投法第二條明文規定,其能行使的項目包括重大政策之複決、創制及法律案之複決、創制。以往經過了 6 次公投,如果大家仔細看看,大部分都是宣示性、政治性的公投,沒有一次是針對法律的複決。這部公投法重修通過之後,最大的不同在於憲改議題回歸到憲改程序,即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及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兩岸敏感的政治協商議題回歸到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框架,對於這樣的限制,我們認為是公投可以真正回歸到人民對於關心的重大政策及法律案進行創制或複決,這樣的公投法才能夠真正反映民意的要求。以往一再用公投法進行政治操作,將來新的公投法不再能納入議題,這是進步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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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69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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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D)社會福利事項得公投 公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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