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國家為促進公共利益,得對私人財產予以合法限制。但其限制已超過一般忍受義務範圍,則形成特別犧牲,國家應依法給予補償。下列何者該當特別犧牲?
(A)私有土地符合一定要件而形成既成道路
(B)有意併購他人企業,依法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後遭到否准
(C)法令規定禁止藥局對未持有醫師開立專用處方者,出售相關管制藥品
(D)房屋所有權人若未依法申請,不得於自家騎樓擺設攤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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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21), B(115), C(85), D(135), E(0) #2939539
統計: A(4221), B(115), C(85), D(135), E(0) #2939539
詳解 (共 4 筆)
#5530411
(A)釋字第400號【行政院就有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不予徵收之函違憲? 】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的定義(以下原文):
- 1、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 2、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 3、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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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8137
憑什麼我家的地符合要件就要給你徵收?所以說超過忍受範圍了 就是題目所謂特別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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