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導遊人員管理規則規定,導遊不得有下列那些行為?①以不當手段收取旅客財物 ②私自兌換外幣給
旅客 ③經全團同意後調整行程內容的先後順序 ④將執業證借他人使用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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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391), C(16), D(2), E(0) #2653600
統計: A(8), B(391), C(16), D(2), E(0) #2653600
詳解 (共 2 筆)
#5371139
法規名稱: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EN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 27 條
導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執行導遊業務時,言行不當。
二、遇有旅客患病,未予妥為照料。
三、擅自安排旅客採購物品或為其他服務收受回扣。
四、向旅客額外需索。
五、向旅客兜售或收購物品。
六、以不正當手段收取旅客財物。
七、私自兌換外幣。
八、不遵守專業訓練之規定。
九、將執業證借供他人使用。
十、無正當理由延誤執行業務時間或擅自委託他人代為執行業務。
十一、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之檢查,或不提供、提示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十二、停止執行導遊業務期間擅自執行業務。
十三、擅自經營旅行業務或為非旅行業執行導遊業務。
十四、受國外旅行業僱用執行導遊業務。
十五、運送旅客前,發現使用之交通工具,非由合法業者所提供,未通報旅行業者;使用遊覽車為交通工具時,未實施遊覽車逃生安全解說及示範,或未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訂定之檢查紀錄表執行。
十六、執行導遊業務時,發現所接待或引導之旅客有損壞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行為之虞,而未予勸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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