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關於過失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B)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僅就具體輕過失之行為,負其責任
(C)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
(D)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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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783), C(212), D(371), E(0) #2801332

詳解 (共 6 筆)

#5227767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其責任依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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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7721

24 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關於過失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民法第222

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B)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僅就具體輕過失之行為,負其責任 

民法第221

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其責任依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定之。

民法第187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C)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 

民法第223

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


(D)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 

民法第220

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

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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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2934

責任大概區分:
 1.抽象輕過失: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EX:民§432(承租人)、§342(借用人)...

 2.具體輕過失:與自己處理事務同一注意義務。
                          EX:民§535(受任人)...

 3.重大過失:欠缺普通人注意才罰
                          EX:民§355第2項(買受人因重大過失不知物之瑕疵)...

 4.推定過失:先推定有過失,可舉證推翻
                          EX:民§187(法代)(B錯)→有學者認近似無過失責任...

 5.無過失:直接立法,讓你一定有過失
                          EX:民用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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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882
X(B)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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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5871

■名詞解釋

△故意責任
債務人僅以故意之行為為限,始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是為故意責任。故意係指明知履行障礙之事實會發生,竟有意使其發生或容認其發生之心理狀態。此稱履行障礙事實,包括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給付瑕疵,乃至不為(拒絕)給付。

△過失責任
過失者,行為人對於其行為之結果,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或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之心理狀態也。過失因欠缺注意程度之不同,分為三種:
一.抽象輕過失:即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之謂也。所謂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係指社會一般誠實、勤勉而有相當經驗之人,所應具備的注意。
二.具體輕過失:即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之謂也,如債權人處理自己事務之注意能力較善良管理人為低時,如其已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即無過失。如債務人處理自己事務之注意能力高於善良管理人之標準時,則仍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能力為標準。
三.重大過失:即顯然欠缺普通人應有之注意之謂也,亦稍加注意,即可避免發生結果,而竟怠於注意之謂。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約定免除。

△事變
事變者,非由於故意或過失發生之事由也,事變之發生,有由於債務人業務範圍內之事由者,如旅客之行李在旅館被老鼠咬損;有由於第三人之行為者,如行李被竊;有由於外來之力量而非人力所能抗拒者,如颱風、地震。前二種情形為通常事變,後一種情形,謂之不可抗力。

民法名詞解釋 第220條 故意責任&過失責任&事變 (public.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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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5326
(B)應改成為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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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752726
未解鎖
24 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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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58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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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87,請看畫計處無行為能力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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