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為了確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無償贈與若有害及分配請求權者,得撤銷該贈與
(B)不當減少婚後財產之處分於分配時,得追加計算之
(C)得向受利益之第三人請求返還分配之不足額
(D)夫或妻之一方不得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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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7), C(37), D(179), E(0) #1213754

詳解 (共 2 筆)

#1600899
第 1030-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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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0883
第 1030-2 條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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